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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正在征集意见!
来源: 九派新闻      时间:2023-06-08 10:37:58

事关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正在征集意见!

近日,武汉市卫健委起草了《武汉市托育服务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什么是托育机构?征求意见稿提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机构。

教育部门负责托育服务人才培养,指导市内高校和职业院校加强托育服务有关专业建设,加快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推进“托幼一体化”,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到3岁幼儿。


(资料图)

市、区成立托育服务指导中心,负责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咨询和服务评估的指导和信息收集;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托育机构的日常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做好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参与托育支持政策研究和标准规范体系制订。

鼓励托育机构成立行业协会,相关行业协会通过制定托育服务行业标准和规范、参与服务质量评估、开展从业人员培训等方式,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推动托育服务规范健康发展。

征求意见稿提出,新建住宅小区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支持工业(产业)园区、用人单位等利用自有土地或设施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无需改变土地性质,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的托育服务,普惠托位要向社会开放提供。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普惠托育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以奖代补等制度,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多样化普惠托育服务。

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水电气执行居民生活类水电气价格。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新建住宅小区应同步建设托育机构

新建住宅小区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托育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或建设标准的,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限期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逐步建设。鼓励将老旧小区中的国企房屋和设施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用于托育服务设施用房。街道、社区(村)委员会应当统筹辖区资源和居民托育服务需求,配建托育服务设施。有条件的社区可在各类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开辟建筑面积不小于200㎡的场地用于托育服务。优化社区托育设施与村(社区)党群综合服务中心、文化体育卫生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支持社会力量发展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和综合托育服务机构。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区、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支持多个社区机构组网集中管理运营。

支持工业(产业)园区、用人单位建设托育机构

新建或利用现有机构设施、空置场地等改扩建,建设一批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市、区分别建立公办示范性托育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建立至少1所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引导国有资本、民营企业等各类主体建设一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支持工业(产业)园区、用人单位等利用自有土地或设施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无需改变土地性质,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的托育服务,普惠托位要向社会开放提供。

建立普惠托育机构建设补贴等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普惠托育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以奖代补等制度,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多样化普惠托育服务。托育机构按照政府普惠指导价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助。实行托幼一体化的幼儿园,可同等享受幼儿园运行补助政策。普惠托育入托价格(含餐费)实行最高限价,最高限价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财政补贴标准、机构运营成本及合理利润测算后,统一发布,并适时调整。

托育机构水电气执行“居民价”

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水电气执行居民生活类水电气价格。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为托育机构提供低息贷款。将托育服务项目纳入到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范围。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托育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将保育员、育婴员等职业(工种)纳入政府性补贴培训范围。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设婴幼儿托育等相关专业、课程,加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鼓励幼教人员到托育机构执业。你家附近有托育机构吗?用人单位能增设托育机构吗?事关托育服务,快来参与#你家附近有托育机构吗#话题互动。

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应明确服务项目等内容

征求意见稿提出,托育机构备案前应提供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对新建工程,依法依规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抽查,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托育机构执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总建筑面积1000㎡以下的托育机构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对于既有建筑改造为托育设施的,由属地的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协同消防救援部门进行检查,检查情况符合国家《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的,可作为托育机构备案依据。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向原登记注册机关申请营业范围由3-6岁变更为2-6岁或0-6岁,在其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增加“托育服务”。托育机构应严格执行收费管理有关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议纠纷处理及退费办法等内容。托育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待遇。

有这些情形的,不得成为托育机构从业人员

托育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婴幼儿,不得实施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依法逐步实行托育机构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托育机构聘任(用)从业人员前,应当进行背景审查和健康检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聘任:(一)有犯罪记录的;(二)因实施虐待、性侵害、性骚扰、暴力伤害等行为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处分的;(三)有吸毒、酗酒、赌博等违法或者不良行为的;(四)患有不适合从事托育服务工作的传染病、精神病等疾病的;(五)有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六)有其他可能危害婴幼儿身心安全,不宜从事托育服务工作情形的。托育机构的从业人员在岗期间患有前款第四项疾病的,治愈前不得返岗从业。你家附近有托育机构吗?用人单位能增设托育机构吗?事关托育服务,快来参与#你家附近有托育机构吗#话题互动。

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托育机构追究法律责任,列入失信名单

托育机构未依法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托育机构业务(经营)范围未注明“托育服务”,由属地乡(镇)办事处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发现注册登记后未按要求备案,或备案内容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或在办理备案时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所在地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同相关部门通知机构,说明理由,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者严重失信行为的托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将有关单位及个人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通过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等方式予以惩戒。托育机构有本条例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违反第(一)项规定,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一)违反国家、省、市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克扣、挪用相关费用的;

(二)未依法加强安全防范建设、履行安全保障责任,或者未依法履行卫生保健责任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托育机构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补助、补贴发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回补助、补贴等费用,处补助、补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的托育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二)骗取补助、补贴等费用的。

【来源:长江日报】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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